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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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林(草)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凝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时间:2022-02-10 16:26:3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进林长制改革,强化法治保障,创新依法护绿管绿机制,加大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长制办公室积极行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林(草)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率先建立“林(草)长+检察长”协作配合七大工作机制,协力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保护,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意见》指出,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林草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大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等方面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每年不定期通报涉林草打击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行政司法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二是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意见》规定,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长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纪委监委、法院、公安、检察、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讨林草资源领域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探讨解决途径,实现林草生态修复与林草资源保护有机统一。

三是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意见》明确双方要健全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办理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将涉林草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后,县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公安局立案情况开展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就涉林草行政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草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四是建立公益诉讼机制。《意见》明确了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时,应当先行向林长制办公室通报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诉前程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对法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是建立联合督办机制。《意见》规定双方要共同推动涉林草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对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建立重大涉林草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就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管理领域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不断提升林草治理效能。

六是协作办案机制。《意见》要求双方要加强协作配合力度,县林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双方加强调查取证协作,互为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对移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林草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针对涉林草重大疑难案件,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七是建立服务保障机制。《意见》同时规定双方要互相提供技术及其他服务措施。县林长制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专业支持、技术协作。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草系统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涉林草案件办理工作。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为林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业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