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这并非一句简单的程序性提示,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的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刚性边界。然而,山丹县检察院通过应用“裁判文书公开违法民事审判程序”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开的涉离婚诉讼、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时发现,多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被全文发布,当事人姓名、住址、子女就读信息、家庭矛盾细节等一览无余。
后对相关文书进行全面审查,诉讼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需要突破隐私保护边界的特殊情形,法院却在公布裁判文书时未作任何技术处理,直接全文上网。这一“全文发布”,看似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实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背道而驰——它模糊了司法公开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可能让当事人隐私“裸奔”,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面临“二次伤害”的风险,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及《民法典》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精神相悖。法律之所以授权人民法院删除“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正是为了在司法公开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公开是原则,但保护更是底线。
发现类案隐患后,山丹县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经充分研判,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裁判文书全文公开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建议立即撤回违规文书,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成专门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作出答复。法院在复函中明确表示,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并对此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核查整改,不留死角。对已公开的所有涉离婚诉讼、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拉网式排查,凡是违规全文公开的,立即撤回,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源头治理。强化案件识别与文书审核流程,严格落实部分案件不予公开或限制公开的要求,从制度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持续规范。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持续规范化司法公开工作,严守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推进司法透明的同时,守住权利保护的底线。
一份检察建议,撬动一类问题系统治理。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展现了数字检察“由案到治”的监督逻辑。山丹县检察院以大数据模型为“探照灯”,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执法漏洞;以检察建议为“手术刀”,对制度性瑕疵进行精准修复。法院闻过则改、举一反三,双方在良性互动中共同织密权利保护的法治防线。
司法公开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为代价,尤其是当未成年人处于脆弱境地时,法律的保护之手更应该及时伸出。山丹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司法活动中的细微偏差,用数字赋能提升监督质效,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公开”的审视,也经得起“保护”的检验。公平正义,既要有直面的勇气,也要有守护的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