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山丹检察:公告费虽“小” 裁判不可“随意”

时间:2026-05-09 15:09:5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同样是公告费裁判,有的判决写明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有的只写“由被告负担”;有的将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合并表述,有的则分项列明。这些看似细微的差异,背后却是公告费裁判不规范的共性问题。

山丹县检察院依托最高检上架的“民事案件公告费裁判不当”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人民法院近年来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开的涉公告民事案件进行了专项核查。模型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关键词检索和逻辑比对,敏锐地捕捉到两类突出问题。

问题一:部分案件“漏判”公告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既包括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也包括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公告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然而,核查发现,部分案件在审理中实际产生了公告费用,但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提及公告费的负担主体和金额,存在“漏判”情形。

问题二:公告费负担方式裁判表述不一。一是交纳期限不统一:有的判决主文明确“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有的则仅写“由被告负担”,未限定交纳期限。二是负担金额表述混乱:有的判决将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合并表述为“合计××元”,未区分原告、被告对两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具体分担金额;有的虽分项列出,但未明确各自的计算依据。这种不统一,直接影响后续票据开具、财务结算,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公告费作为诉讼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司法权威,属于法院必须依职权裁判的范畴。在同一法院内,对公告费负担表述五花八门,既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更会在执行层面因表述差异而对当事人产生实质影响——比如未明确交纳期限,可能导致当事人拖延履行;未区分费用种类,可能引发票据开具和账目核销的混乱。

发现类案隐患后,山丹县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经充分研判,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公告费裁判不规范的具体表现及法律依据,建议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文书表述,从源头上解决“漏判”“乱判”问题。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按期书面回复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同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组织专项学习,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集中培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文书内容,明确公告费必须分项列明负担主体、金额及交纳期限;强化审核把关,加强文书质量管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告费数额往往不大,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但“小费用”折射的是“大规范”。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不仅体现在重大实体问题的裁判上,也体现在每一笔费用、每一个期限、每一个数字的精准表述上。一份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结论”,也是司法权威的“可视化载体”。如果连公告费都判得含混不清、五花八门,又如何让人民群众信服?

山丹县检察院以大数据模型为“显微镜”,从海量文书中精准发现“微小但多发”的程序瑕疵,以检察建议推动一类问题的系统性治理。法院积极采纳,双方在良性互动中共同筑牢司法规范的堤坝。下一步,山丹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数字检察在民事监督领域的应用,不放过任何一个“小问题”,以点滴之力汇聚司法公正的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