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以维护群众利益为落脚点,立足检察职能职责,多措并举,帮助6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共计19.9万余元,在时隔几年之后,帮助几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回了这笔他们几乎已经不抱有希望的合法劳动报酬,解决了他们多年讨薪的困难。
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魏某甲、杜某某等人在兰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承包装修的某某酒店山丹店的进行工程施工。2012年底,工程结束后,李某某拖欠王某某、魏某甲、杜某某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99792元。2013年5月,李某某不仅未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为了逃避支付王某某、魏某甲、杜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而逃匿于临洮县马衔山里。被欠薪的农民工魏某甲等人为此四处上访却因各行政机关找不到李某某而未果。直到2018年9月7日,李某某到山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经过我院对案件情况的认真审查分析,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思想教育、进行法治政策讲解,最终,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尽快筹集资金支付劳动者报酬。很快,李某某就将拖欠的工资带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民警及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拖欠的劳动报酬199792元全部发放至民工手里。
该案件的办理,为被欠薪的农民工要回了应得的合法报酬,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体现着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基本价值追求,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